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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补助是按搬迁收入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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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6-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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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政府补助是按搬迁收入还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这一问题,深圳财务代理小编找到相关的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一、企业有没有选择处理的权利?
对于企业搬迁的政府补助,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税

二、企业该如何选择文件的适用呢?
既然企业能够选择,那么一般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按哪个文件适用呢?
我们从最简单的层面来说,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果按搬迁来处理,则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缴纳所得税;而如果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这时候很明显的,假如搬迁是低于五年内完成的,则可以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从而递延更长时间缴纳所得税。
而假如企业有亏损,按搬迁规定,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也就是亏损五年结转的年度中止暂停,等搬迁完再接着计算。而对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来说,则没有这项亏损暂停中止的优惠了。假如企业有亏损,似乎按搬迁来处理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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