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保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也没有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不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情形。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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