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要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理解把握《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同时,推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通知强调,对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的服务类采购,特别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主管预算单位的市场调查情况及成本构成重点把关,严禁服务内容及最高限制单价突破预算和其他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要求。
在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总结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完善办法措施,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