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认为,以上情况反映出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员工营销行为,强化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确保分支机构规范运营。(完)
【编辑:程春雨】
深圳证监局认为,以上情况反映出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的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员工营销行为,强化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确保分支机构规范运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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