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ETF纳入互联互通后,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额。
ETF纳入互联互通基于股票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连接,主要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遵循两地现行的基金运作、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关于投资标的,两地将基于基金规模、跟踪指数选股以互联互通标的股票为主等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布。经内地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两地交易所可根据运行情况在股票互联互通框架下调整纳入标的范围。
关于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不允许申购赎回。
关于投资额度,ETF投资额度与股票投资额度一并统计及管理。
公告称,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方可正式将ETF纳入互联互通。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2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