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当前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在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意见提出,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同时,意见还提出,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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