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突出梯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的三个层次,共同构成梯度培育体系,“十四五”期间培育目标分别是100万家、10万家、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需求不同,随着梯度提高,认定标准也随之提高,服务力度增强,体现了服务针对性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激励。
二是突出创新,尤其是制造业创新。在三类企业评价标准中,创新能力都是最主要评价维度。创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增长动力在逐步转变,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已经从“高速”进入“中速”或“中低速”时代。低附加值产业产能长期过剩制约着经济增长和效率提升,工业产能利用率长期低于80%。同时劳动人口数量下降,劳动力成本上升,城镇化率减速。制造业作为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唯有进一步创新才能推进其向价值链高端跃迁,实现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在发展活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创新主体,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是维持经济继续相对快速发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是突出培育,尤其是提供专业市场化服务。创新具有极强正外部性,也有极大风险,中小企业本身创新还存在较多内外部困难,需要政策支持培育其壮大。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是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对比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我国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企业还比较少,培育空间巨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尤其是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加大服务力度,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有利于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四是公开透明。优质中小企业评比和培育侧重企业本身创新等维度能力,不会根据其内外资、国有民营属性而有特殊区别对待。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只要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即可参加评比。工信部搭建了互联网平台,便于企业提交申报。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坚持自愿原则,降低其申报评比成本。
五是标准系统科学。无论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还是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都体现了系统科学原则。首先,坚持创新导向,创新为第一重要维度,同时兼顾专业、成长性等重要维度;第二,整合各类信息,认可已有其他认证,更完备同时降低信息搜集成本;第三,具有适度灵活性,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第四,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企业库,有利于保持企业持续动力。
从《办法》看,创新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日益完善。培育体系的成熟有利于今后协调各方资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依托培育平台也有利于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政府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