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从2016年11月15日到2017年3月31日期间生产和复工复产并完成省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的省内煤矿企业进行奖励以及对生产煤矿流动资金增量贷款和复工复产煤矿启动资金贷款贴息等。奖补标准是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2月28日按煤炭实际产量给予煤炭生产企业每吨10元奖励;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按电煤实际供应量给予煤炭生产企业每吨20元奖励;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生产的煤矿按产能每年90万吨(含90万吨)、每年30万吨(含30万吨)到每年90万吨、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煤矿产能利用率达到50%(含50%)的煤矿企业,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稳产达产奖励;对生产煤矿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流动资金增量贷款和2016年12月底前复工复产煤矿启动资金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
针对跨市(州)调出电煤的地区,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省下达调出任务计划的,根据《办法》规定省级将按照完成任务量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用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