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同步发布《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下称《管理办法》),明确在自营和托管业务中,对资金不足额的结算参与人买入证券加设标识,并明确引入差异化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机制。
对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而言,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调整无疑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考虑到经纪业务已达到了货银对付效果,因此前述规则落地后,日常交易中主要涉及券商经纪、两融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并不会受到影响。
加设“可售交收锁定”标识
所谓货银对付,就是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的机制,可通俗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券”,一旦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违约涉及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置。《证券法》也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此次发布的《结算规则》对货银对付制度安排进行了明确,即在保持“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基本不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在自营和托管业务中,通过对资金不足额的结算参与人买入证券加设标识,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以防范本金风险。
具体而言,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的,中国结算将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和担保品账户合并进行资金核验。资金核验足额的,中国结算将其应收证券划入相应证券账户,并冻结其资金交收账户和担保品账户内相应资金和证券;资金核验不足额的,将其应收证券划入相应证券账户,冻结其资金交收账户和担保品账户内相应资金和交收担保物,并根据资金核验及该结算参与人指令申报情况,按照规则对相应净应收证券加设“可售交收锁定”标识。
据中国结算介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风控制度,在经纪业务中达到了货银对付效果;而未实现上述制度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则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以实现货银对付制度安排。此次发布的《结算规则》则对自营和托管业务的货银对付制度安排进行了明确。
《结算规则》还明确,结算参与人同时为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办理结算业务的,中国结算对各业务分别进行清算并办理证券和资金交收。具体来看,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业务办理结算业务的同时,也为经纪业务或托管业务办理结算业务,且其经纪业务或托管业务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可以动用该结算参与人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完成其经纪业务或托管业务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和托管业务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均不足的,该结算参与人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完成其经纪业务的资金交收。
差异化最低备付比例进一步明确
在今年1月货银对付改革启动时,中国结算便明确,将同步实施降低结算备付金工作,引入差异化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机制,根据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收付时点设定不同的缴纳比例,实现股票类业务最低备付比例平均降至15%。此次《管理办法》中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10%;证券公司的经纪、自营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结算参与人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70%×付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30%×取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在业内人士看来,降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将减少对券商等机构的资金占用,进一步释放流动资金,同时还可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此前有机构测算,改革可释放全市场资金规模约300-400亿元,对于证券公司而言,释放资金约为净资本的2%-3%。此外随着改革的开展,结算体系的安全性将不断增强,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有望持续提升。
据中国结算介绍,目前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已着手开展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市场机构对货银对付改革实施的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前述两项规则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考虑到市场机构对货银对付改革需要熟悉适应的过程,中国结算在前述两项规则生效后,设置了不少于6个月的模拟运行期,期间各市场参与机构将根据改革工作安排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