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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7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政策要点: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为落实《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可按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专项奖励。

申报条件:

1、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3、主要从事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薄膜沉积系统、硅片清洗机、集成电路工艺检测系统等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从事0.18微米及以下数字芯片、0.6微米及以下模拟芯片工艺研发和制造;

4、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20%以上;

6、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3〕878号


详细内容:

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为落实《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开展认定工作,受理申报、审核、处理异议申诉等事项。

第三条(申报原则)

企业依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申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三)主要从事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薄膜沉积系统、硅片清洗机、集成电路工艺检测系统等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从事0.18微米及以下数字芯片、0.6微米及以下模拟芯片工艺研发和制造;

(四)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第五条(申报时间)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于认定当年的1月底前发布认定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于认定当年的2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认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当年企业职工人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研究开发人员情况说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审核时间)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行业专门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审查会议进行复审,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八条(异议处理)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诉。

第九条(企业变更)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条(工作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审计、财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行政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抽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取消其下一次申请资格。

(一)因骗取财政资金补助、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二)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三)未及时报告企业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对认定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调整)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政策享受)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可按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数字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4号文)和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推动《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以下简称557号文)奖励政策的落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布了26号文。依据4号文中“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的规定,在人才政策一章中要求“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政府奖励政策”。

根据这一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8月30日联合印发了557号文。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输运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的研发,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是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具有申请专项奖励的资格。这一规定出台之际,还没有规范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需要尽快出台,以保证高端装备制造人员专项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起草过程

26号文和557号文正式出台以后,依据相关要求,我们成立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对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研究,多次召开委、办、局座谈会和企业座谈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多次召开征询意见会,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相关委、办、局和重点企业意见。依据“企业自主自愿申报、认定流程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历经数稿,形成了本《办法(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草案)》共十八条,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

(一)认定标准说明。

为了对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我们委托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对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草案)》在第四条规定了符合本市产业特点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条件。

(二)认定周期说明。

参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认定办法中的认定原则,为了减轻企业工作负担,《办法(草案)》第五条明确认定工作两年开展一次。

(三)认定工作审核机制说明。

为了落实好认定工作,《办法(草案)》第二条明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认定工作的申报受理及初审、异议申诉、变更申请和名单发布等事项。

(四)认定工作监督机制说明

为了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办法(草案)》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确立了认定工作的监督机制,规定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接受审计、财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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