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票据业务迅猛发展,近两三年来相关争议显著增加。业界对电子票据业务争议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线下追索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产生了不同认识。
正确理解并把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推动各方公允解决相关票据争议,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卜祥瑞在“电票业务发展及失权风险研讨会”上表示。
1.遵循法治原则 多元化解决争端
卜祥瑞介绍,《票据法》制定于1995年,《票据法》施行伊始,司法领域也曾出现了对《票据法》法条的不当判例,后来经过二审或者再审做了纠正。
《票据法》实施27年来,不仅规范了票据业务规范发展,也为票据争议依法解决奠定了基础。卜祥瑞认为,对于票据争议,尤其是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争议,必须在法治的语境下解决或者裁判。
《票据法》应该是处理票据关系的基本法。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争议应当坚持法治的原则,应避免争议裁判监管化,维护法律的尊严。
《票据法》颁行27年来,其保护、确立的票据法律关系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电子商业汇票和传统纸票,只是票据体现法律关系的载体不同,并不因此改变法律赋予票据关系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包括票据的追索权。
其次,要坚持正确理解并把握《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不能够因为纸质性票据交易数量下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迅猛发展,就以低层级的业务规范否定法律赋予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票据追索权是法律赋予票据关系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理应受到司法保护。
更重要的是,卜祥瑞认为,应该坚持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权利路径及争议解决的多元化。相关当事人未在特定系统中载入追索通知事项,仅仅是不享有特定系统追索程序权利,但不能因此剥夺票据关系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乃至诉讼方式行使权利。
2.产业融资应用广 维护持票人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甦认为,电子票据业务发展需创新相关规则与之配套。但由于对票据制度的运行机制掌握不深刻,票据运行规则与管理规则存在一些混淆,所以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也可能伴随问题。
陈甦强调,电子票据具有安全性高、伪造概率小、信用度高,以及转让、贴现、追索的效率高等优势。不过,他也指出了电票存在的局限:
“首先,进入系统的主体有限制。相较于纸票的广泛使用,电票需要有资质、有审查、有登记、有管理的主体进入,因此应用范围受限,这可能会减少其功能的使用效率。”
招商银行总行票据经纪业务部总经理李海滨称,在目前双循环战略下,票据市场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服务中小企业较为重要的金融子市场之一,在支持产业链发展韧性、提升产业链融资能力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李海滨表示,随着等分化的落地,将有更多位于产业链尾端的中小微企业成为持票人,保护持票人合法权利是下一阶段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提示款方面,上海票据交易所已经进行相应安排,对于追索权问题,当企业作为善意持票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合适的途径来救济他们的权益。
借助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的机遇,研究完善、优化、调整相应追索、免追索规则,以更好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尤其是产业链上比较弱势的中小微企业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