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应商网 欢迎你!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服务热线:400-630-6696

中国供应商网

http://chinagysw.cn/
产品高效推广招商
从这里开始
首页 综合资讯 供求信息 公司信息 人才信息 展会信息 品牌信息 政策政法 以商会友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热点新闻 » 正文

供应商增值税变更为免税政策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30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问:出口企业2014年1月1日前已出口的货物,其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存在令其原适用增值税退
       问:出口企业2014年1月1日前已出口的货物,其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存在令其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情形的,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中国财政部 中国外交部 中国政府网 中国商务部 重庆小吃 环保建材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健康养生信息网 服装批发网 思瀚全屋定制 教育培训网 四川水电 餐饮加盟网 重庆消防设备网 重庆财税网 健康养生 行业联盟云平台 特色小吃网 重庆水果网 养老信息网 重庆教育培训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著作声明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服务条款 | 银行账号 | 广告代理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渝ICP备202200103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3-2007006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渝)-经营性-2014-0009 网站备案号: 渝ICP备2022001036号
中国供应商网,为中国供应商网和供应商开发及消费者专业提供获取招商、广告报价、资源求购品牌营销等的网站信息平台
中国供应商网 www.chinagysw.cn 版权所有 盗冒必究  Copyright 2016 中国供应商网 Powered By eoncen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