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期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活动,但对违规专家、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时,存在有的处罚行为不规范,有的针对性不强,有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省财政要求各市县财政:一是要建立内部严格的执法机制和督促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律师顾问,增强法律专业力量;二是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严格执行统一的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另外,省财政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范围是全国性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活动,而不是采购发生地本区域。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发布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我省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记者3月18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的。